第一百六十四章又遇熟人-《宋渊欢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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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当朝,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,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天佑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。

    实际上,当朝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。

    如天佑十年,建安郡福城的“生口牙人,或无图辈巧设计幸,或以些小钱物,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,称要聘为妻,或养为子,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,经日后便带往逐处, 展转贩卖, 深觅厚利”。

    又如天佑二十三年,广汉郡德城“多有浮浪不逞之人,规图厚利,于恭、涪、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,诱略良民妇女,或于江边用船津载,每船不下数十人”。

    这里的“生口牙人”,就是职业人贩子,专门干拐卖儿童、诱拐妇女的勾当。

    天佑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。

    可以说是:“略人之法,最为严重。”

    按《天佑刑统》,“略卖人(不和为略,十岁以下虽和,亦同略法)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、子孙者,徒三年;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;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
    天佑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“略卖”与“和诱”。

    略卖相当于拐卖,和诱相当于拐诱。

    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。

    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,即使是和诱,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。

    根据这条立法,可以确知,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,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:

    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,判绞刑;

    略卖为庄园童工的,流放三千里;

    略卖为他人子孙的,判徒刑三年;

    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,按强盗法处置。

    天佑王朝的强盗法很严厉,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。

    这两人一看就是对当朝律法熟知的人。

    因为拱司卫那人不在,两人估计还是耍了点小心思。

    宋欢没有戳破,因为她并没证据。

    那些人冒着风险去专门拐有钱人的孩子去做别人的奴婢?

    她不信。

    背后的真实情况,怕不是如此简单吧?

    一连五天,雀门的人都没有消息。

    徐大人身为刺史,不可能一直在这里等着,后续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。

    而且也即将有新县令上任。

    而宋欢等人也终于能重新踏上征程。

    宋欢几人也在会稽郡的一个村庄里发现了玉米。

    不过,因为它来自外国,当地人把它称之为“番麦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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